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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】解嚴25年,集會遊行法仍限制人民集會結社的基本權利,近期在抗爭活動中,可見大批優勢警力對付一般民眾,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為由,驅離人民。目前修法內容已送進立法院,在下個會期排為優先法案,但行政院版本仍充滿諸多限制。立委鄭麗君1日召開公聽會,邀請民間團體提出修法意見。

不論是台北市政府強拆士林王家,或苗栗後龍民眾反對殯葬園區卻遭警方武力驅離,甚至是苗栗頭份華隆紡織工人的抗爭,都可看到大批警力。曾參與聲援士林王家的高同學表示,王家遭拆除那天,他協助留守屋內,而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告訴學生:「被警方驅離時全身放軟,不要反抗。」

現場學生完全沒有反抗,也並無持有武器,當警方進行驅離時,學生說:「一邊叫我不要再裝了,一邊捏我乳頭。」把學生趕上公車後,載往不知名的地方。高同學質疑,集會遊行法中,並無要求驅離過程把人載往偏僻地區。這些執法過當卻沒在後續的檢討中看見。

當天不少學生遭警方攻擊,在身無分文之下被帶往遙遠的地方,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研究員陳虹穎說,這些涉及傷害與妨礙自由的部分,學生也進行提告。

遊行現場像刑案現場

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質疑,日前華隆工人前往資方住處抗議,警察大老遠就在馬路上把人給擋下來,「搞得像是發生刑案,警察一來就拿著攝影機猛拍。勞工團體帶著工人討欠薪,警察在現場看起像是保護白領犯罪的資方。」

「警方應該要保護集會遊行的安全與順利。」孫友聯曾參與德國的遊行,現場只有幾個騎警幫遊行民眾開路,隊伍中一個警察也沒有,但在台灣,集會遊行的現場卻搞得比刑案現場更肅殺。

集會遊行過程中,警方往往以「警察職權行使法」第28條為由,認為現場有「危害公共安全、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」,要求民眾解散隊伍。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會長徐偉群直言,就是因為集會遊行基本上根本沒危險,但警方抱著戒嚴心態看待,只能以模糊以第28條來當成理由要求驅離。他強調,「台灣20多年來出現的集會遊行,大多數都和平舉行,如果發生暴力,也是先有國家暴力。」

雖然集會遊行法終於修法,但行政院提出的版本仍充滿限制,包括禁制區、可命令解散的權力,同一地區無法容許兩場以上集會遊行。台北市議員周威佑質疑,同一場地無法讓不同團體進行活動的規定,已變成侵害他人集會遊行的手段,為了防止他人表達意見,所以搶著去申請路權,申請到了也沒有舉行活動。

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強調,國家必須積極保障遊行權利。

警方:不能一概而論

雖然民間團體認為政府對於集會遊行的限制過多,不過,警政署主任秘書陳國恩回應,主管機關在集會遊行的申請案件中,核准比例超過9成,即使駁回也是因為沒按照規定申請,最後因命令解散卻不解散而遭到起訴的,也僅有0.2%的比例。

警政署法治室主任邱寬愉則表示,警方必須維持集會遊行的安全,同一場地容許兩個以上容易發生衝突。後龍殯葬園區抗爭,或是強拆士林王家,警方都是去協助地方政府執行公權力,執行的狀況屬於個案,不能一概而論。

文山一分局局長李權哲以華隆抗爭為例,強調警方必須保護住戶的安全,且同一天向工會瞭解狀況時,工會也表示會有激烈抗爭,才動用大批警力。「警方在現場只是被動防守執行勤務。」不過,從民眾拍攝的畫面,當天抗議甚至有人因為推擠而不慎受傷,昏倒就醫。

這樣的辯解讓民間團體更加憤怒,認為警政單位面對人民集會遊行的基本權力,心態上根本還在解嚴時期。陳虹穎直言,警政署將王家等案子視為個案,但警察的公權力是公民所賦予的,如果警方協助執行公務有疑慮,不該盲從,將矛頭對準人民,應該要求解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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