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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激烈的商業競爭中,許多業者常使出區隔經銷權方式,來「限制」或「保障」經銷商權益,但若使用不當,可能會不小心觸犯法律,換來「賠了夫人又折兵」的結果。公平會調查發現,和泰汽車公司以契約限制經銷商的責任區域、擬定差異化補助方案,涉及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,違反《公平交易法》的規定,因此重罰新台幣300萬元。

  成立於民國36年的和泰汽車公司,初期業務以貿易為主,隨後陸續取得豐田、日野汽車與橫濱輪胎等知名品牌的代理權。民國87年至91年,歷經為期5年的第2創業期,進行商品、經銷商與公司內部的構造改革後,經營績效逐年提升,並自91年起躍居國內汽車市場數一數二的領導地位。

  日前公平會調查發現,和泰汽車公司與經銷商間訂有「TOYOTA產品經銷商契約書」,依縣市行政區分成8個責任區域,並指定旗下國都、北都、桃苗、中部、南都、高都、東部與蘭揚等公司負責經銷。除了台北市、新北市與基隆市等大台北地區由北都與國都共同競爭外,其餘地區均由1家經銷商經營。

  公平會表示,除了限制責任區域,民國95年以前,和泰汽車公司即與經銷商間協定「大口批售補助辦法」,針對大台北地區轄區內外販售車輛的情況,給予不同補助條件;民國96年下半年起,更嚴格管控跨區銷售政策,全面取消轄區外的補助,促使轄區內外折讓的補助差異達到2%至3%不等。

  公平會指出,基於車輛耗油量、二手市場價位等因素考量,TOYOTA汽車在計程車市場的市占率相當高。目前大台北地區計程車總領牌量占全國7成以上,和泰汽車公司轄區內外差異化的補助方式,導致計程車業者跨區購車遭拒,並造成北都與國都的銷售量始終維持4:6的比例,形成限制競爭的情形。

  公平會強調,和泰汽車公司以契約限制經銷商的責任區域,並以遵守狀況作為提供大口批售補助與否的依據,已降低市場效能競爭,涉及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,違反《公平交易法》第19條的規定,因此處以新台幣300萬元的罰鍰,並要求停止違法行為,這也是公平會首次針對汽車業者限制競爭行為開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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